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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銷售差價支出可否適用傭金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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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境內A銷售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超過預定的銷售價格的收入全部歸銷售公司所有。但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按實際銷售價格確認收入,差額作為房產公司的支出。請問這種情況是否界定為傭金支出,是否要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允許扣除比例在5%以內?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第五條規定,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第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傭金”的相關政策解讀—— 支付傭金憑證及代扣稅金 勞務費、傭金及工資的區別 透過“傭金”的表象看本質 房屋銷售傭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手續費及傭金的會計核算和納稅調整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變化分析 傭金與工資、勞務報酬、折扣、回扣的區別分析 該文件對其他企業按5%計稅限額扣除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有條件的: 1、支付對象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 2、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3、支付方式有限定,除個人外,不能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 4、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不屬于手續費及傭金。 5、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訴情形只有符合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的所有條件,才能作為手續費及傭金按比例在稅前扣除。比如,如果銷售公司沒有中介服務資格則不能按上述規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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