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 2011-1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現將供電企業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征收臨時電力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桂價格[2011]128號)代收的臨時電力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供電企業代收的臨時電力價格調節基金應計入企業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二、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規定,廣西電網公司所屬各供電局代收的臨時電力價格調節基金,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