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的通知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納稅人利用注銷登記逃避納稅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基層國稅機關對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重視不夠,注銷稅務登記管理漸成稅收征管薄弱環節。為進一步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范稅收流失風險,提高稅收征管質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注銷稅務登記的政策界限
(一)注銷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保證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稅款的最后環節。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不得任意擴大、縮小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故意拒絕、拖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嚴格把關,不得以應對征管質量考核等理由,擅自要求納稅人申報注銷稅務登記,甚至主動為納稅人代辦注銷稅務登記。
(三)對被依法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對有欠稅、發票未核銷的非正常戶,在稅款未結清、發票未核銷之前,不得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二、規范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流程
(一)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申報、受理、清算檢查、核準四個環節。每個環節應當做到資料齊全,程序規范;各環節崗位人員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格審核把關,切忌走過場。
(二)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當向辦稅服務廳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對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的出口企業,應當及時結清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待結清退(免)稅款并注銷其退(免)稅認定后,方可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完成相關注銷操作,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方可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三)建立健全注銷稅務登記工作的聯動機制。征管科技部門負責注銷稅務登記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審核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報,書面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及其他稅務證件,辦理經核準的注銷稅務登記事項。稅源管理部門(或納稅評估部門)負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工作。稽查部門負責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中涉嫌偷、逃、騙、抗稅行為的查處工作。稽查部門根據稽查選案程序篩選確定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核準的,未經稽查部門檢查完結,不得辦理注銷核準手續。
三、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的清算檢查
(一)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報后,應組織對其清算檢查。原則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由納稅評估部門負責清算檢查,其他納稅人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清算檢查。
(二)對下列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可以不組織清算檢查,由稅源管理部門進行案頭審核,審核后直接報征管科技部門核準辦理注銷登記,但有在查違法違章案件的除外:
1.未領購發票的個體雙定戶、已領購發票的個體雙定戶經審核結清應納稅款的;
2.取得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且無欠稅的納稅人(有欠稅的必須先履行死欠稅金核銷手續);
3.按照《江西省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贛國稅發[2011]85號)要求,提供具備資格的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報告內容顯示納稅人無應繳少繳稅款,或者雖有少繳稅款但納稅人已依法足額補繳稅款的。
(三)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工作采取實地核查與賬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核查納稅人是否已經停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核實其申請注銷的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有針對性地對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繳納稅款情況進行檢查。清算檢查內容包括:
1.檢查納稅人存貨、資產和各項待攤、預提費用的處理情況,審核納稅人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2.檢查納稅人發票領、用、存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領購、使用、保管發票和開具發票未申報納稅等問題。
3.檢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適用范圍、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等情況,核實有無不應享受而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
4.檢查納稅人是否已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款,不屬退(免)稅的收入是否調整補繳了稅款。
5.對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以及企業重組中需要按照清算處理的企業,檢查納稅人是否已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檢查納稅人《清算申報表》申報的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是否正確,核實是否存在少繳稅款的問題;檢查納稅人清算環節貨物勞務稅繳納情況,核實是否按照規定繳納了清算環節的貨物勞務稅,確定的計稅依據是否合法、準確。
6.檢查已下達的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和風險疑點應對的完成情況。通過稅源風險分析監控平臺查詢納稅人有無預警信息,有預警信息的,應對疑點信息逐條核實后,在清算檢查報告中注明;屬評估風險應對的,應在評估終結后辦理注銷。
7.主管國稅機關認為需要清算檢查的其他內容。
主管國稅機關清算檢查完成后,應按規定制作《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報告》(見附件),對清算檢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未履行納稅義務情況或者稅收違法違章問題的,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偷、逃、騙、抗稅行為需要移交稽查部門的,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待稽查部門查處并反饋結果后再進行處理。
(四)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的稅款所屬期限原則上為最近三個年度(含注銷當年);經營期限不足三個年度的,自設立登記之日起始。期限內若某一年度已做系統性檢查并出具稽查(評估)結論或稅務處理文書,原則上不再對該年度重復檢查。檢查發現有違法違章行為未被處理的或自設立登記以來從未接受過稅務機關檢查的,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五)注銷稅務登記總體核準期限應于辦稅服務廳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檢查期間發現納稅人存在未履行納稅義務情況或者稅收違法違章問題的,注銷起始期限自送達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中止;對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被稽查部門查處的,待稽查部門結案后再予以辦理注銷。
四、強化注銷稅務登記的后續管理
(一)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對已辦理注銷登記納稅人的跟蹤管理,在注銷登記后3個月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到納稅人原登記的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要重點加強對注銷登記時有存貨或者未處置資產的納稅人、只辦理稅務登記注銷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銀行賬戶(個體工商戶儲蓄賬戶除外)仍在使用的納稅人的監控管理,發現納稅人有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同時,要加強對注銷登記后通過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等手段重新辦理設立登記納稅人的稅源管理,重點監控新辦納稅人存貨增減變化,防止納稅人通過虛假注銷逃避納稅義務。
(二)各級國稅機關應積極拓寬信息渠道,不斷加強社會綜合治稅,充分利用內外部信息及時發現注銷稅務登記管理中存在的疑點線索,并據以進行深入檢查,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縣(市、區)國稅局征管科技部門應每年組織對不低于10%的已注銷登記納稅人,對其注銷后的生產經營場所處于何種使用狀態進行實地抽查;設區市國稅局也應結合稅收執法檢查(監察)、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加強對注銷登記管理的監督檢查。
五、嚴肅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紀律
(一)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未按照規定申報結清應納稅款,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國稅機關可依法不予受理、核準或者撤銷注銷稅務登記,并追究納稅人的相應責任;對蓄意逃避納稅義務而虛假注銷的納稅人,依法嚴肅查處;對稅務代理機構為納稅人出具虛假鑒證報告,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對納稅人和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國稅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依據《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紀律責任;對違規注銷造成稅收損失的,實施“一案雙查”,嚴肅稅風稅紀。省局將在稅收執法檢查(監察)工作中,加強對注銷稅務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征管科技處)。
附件:注銷稅務登記清算檢查報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