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印發了《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辦法》明確,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
國家發改委日前表示,京津冀協同發展各項工作目前已進入集中攻堅、重點突破、全面落實的關鍵階段,要在加快推進交通、生態環保、產業升級轉移這三個重點領域率先突破。
業界認為,京津冀三地要協同發展,其核心是產業轉移,而產業轉移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利益分配。目前京津冀協同發展已進入攻堅階段,而產業轉移則面臨著區域內、政府間的財政收入利益藩籬。
《辦法》明確了企業遷入地和遷出地三大稅種稅收收入五五分成,掃除了產業轉移過程中因地區間稅收利益博弈帶來的障礙。
“京津冀協同發展要實現經濟一體化,首先要解決財政分配的問題。產業的重新布局涉及到地區間利益博弈,稅收利益是地方政府一個很核心的利益,稅收收入的分成機制實際上是對企業遷出地政府的一種激勵機制。”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表示。
而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也認為,《辦法》出臺體現出稅收制度超前布局,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創造基本條件。這三個稅種對地方收入的影響非常大,全國范圍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一年收入超過1.5萬億,特別是京津等地企業所得稅數額相當高,而營業稅更是地方最主要的稅種。此次《辦法》的出臺打消了企業遷出地政府的顧慮,使得他們不會為了局部利益影響全局的發展規劃。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健也表示,之前更多是考慮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現在在區域協同發展中更需要考慮橫向財政分配關系,通過橫向稅收利益的調整來保障產業轉移順利推進。
針對《辦法》規定的“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白景明解釋稱,企業遷出后,由于市場條件的不同,納稅規模可能會有所變化,這實際上是一個現實問題。分享期限延長兩年以及中央財政適當補助的規定很具體。
《辦法》指出,此次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的企業范圍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范圍。
對此張斌認為,一個企業的稅收如果達到兩千萬以上,應該屬于中型企業或大型企業,算是納稅大戶。大企業的轉移對當地影響比較大,因此以兩千萬為分配稅收利益的界線也是“抓大放小”。
同時也有專家強調,今后政府在整個產業轉移過程中應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要服務在先,為產業轉移提供方便的條件,使部分產業能夠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綱要》的要求轉移出去。同時也要做好監管工作,確保產業在轉移前后能夠按序有效地進行。在產業轉移過程中不能降低監管標準,應切實推動產業進一步優化升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