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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發[2009]115號 關于明確檢舉耕地占用稅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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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檢舉耕地占用稅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字號:新地稅發[2009]115號 發文日期:2009-03-18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9號)精神,鼓勵檢舉占用耕地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做好檢舉受理與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和《自治區地稅系統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就做好檢舉耕地占用稅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或申請用地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規定列舉的通過以下方式占用耕地、農用地而未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行為: (一)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實際占用耕地、農用地納稅人未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各級政府批準占用的耕地、農用地,納稅人未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 (三)納稅人實際占地面積(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積)大于批準占地面積,未按實際占地面積(含委托代建占地面積)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 (四)納稅人經申請批準占用的耕地、農用地屬于減免稅范圍,后改變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 (五)納稅人經申請批準占用的耕地、農用地屬于減免稅范圍,未到稅務機關履行申報免稅審批手續的; (六)地方各級行政部門,通過各種方式擅自做出減、免耕地占用稅行為的; (七)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耕地占用稅; (八)占用耕地、農用地應稅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檢舉耕地占用稅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愿行為。 二、檢舉的耕地占用稅稅收違法行為,經地稅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本案檢舉的時段,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檢舉占用耕地、農用地在1000畝以上,未按時如數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給予獎勵4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檢舉占用耕地、農用地在30畝(含30畝)至1000畝,未按時如數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給予獎勵2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檢舉占用耕地、農用地在2畝至30畝(含30畝),未按時如數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給予獎勵5000元以下的獎金; (四)檢舉占用耕地、農用地在2畝(含2畝)以下,未按時如數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給予獎勵2000元以下的獎金。 三、檢舉獎勵費的范圍、申領方式、發放程序以及獎勵費的列支等問題,均按照《自治區地稅系統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新地稅發[2007]143號)執行。 四、各級地方稅務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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