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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流[2005]8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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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條款失效] 津地稅流[2005]8號 2005-06-15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處),地稅系統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精神,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標準及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同時符合以下3項標準的住房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銷售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具體標準為: 外環線以內分為十級,即一級土地普通住房平均價格每平方米7320元;二級7080元;三級6960元;四級6600元;五級6000元;六級5760元;七級5640元;八級4800元;九級4080元;十級3840元。塘沽區、開發區的住房比照七級土地普通住房平均價格。大港區和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的外環線以外地區的住房比照九級土地普通住房平均價格。漢沽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縣、寧河縣的住房比照十級土地普通住房平均價格。 普通住房平均價格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市政府確定,定期公布。 二、別墅類住房不屬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本條自2011年5月1日起廢止]本市城鎮居民按房改有關政策購買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時憑房管部門或原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出具的購房收據(憑證),免征營業稅。 依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關于加強我市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條廢止的公告 四、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將2005年5月31日之前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市地方稅務局。2005年6月1日之后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名單,于每月28日前提供給市地方稅務局。 五、對個人銷售房屋應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委托市房管部門代征,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與津地稅流〔2005〕6號文一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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