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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方股東分紅的預提所得稅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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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會同意用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紅9400萬,其中該部分未分配利潤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實現的4600萬。然后我司用從子公司分配來的利潤6580萬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紅。按財稅[2008]1號文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故我子司向外方股東分配的2820萬中的1380萬是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那么,請問:我司向外方再分紅的6580萬中,是否可以就來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實現的未分配利潤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萬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你公司獲取的子公司6580萬元投資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應的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g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16 loudoudou點評— 絕對性的顛覆概念。呵呵。好多外企投資企業腸子要悔青了。 總局的問答沒說有問題,只是說外企暈倒。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分配,就是沒稅的,對吧。這也是一種稅務合理安排事情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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