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內部設置福利部門,那么企業支付給福利部門人員的工資是否可以計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中,作為三項經費計提的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因此,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均在福利費中列支,不能再作為計算福利費限額的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