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工作,提高稅務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保護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納稅服務,監督和保障各級地稅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安徽省行政復議調解和解辦法(試行)》規定,結合安徽省地稅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范圍內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地稅機關(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協商開展稅務行政復議和解,以及各級地稅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復議機構)對稅務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調解,是指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復議機構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主持協調,引導爭議各方交流溝通,就有關行政爭議達成協議,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制度。
第五條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的參加人為申請人、被申請人。與具體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和解與調解。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但應當向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以及代理人可以參加和解、調解活動。被申請人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員參加。
第六條 稅務行政爭議各方可以向復議機構提出和解或調解請求,復議機構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爭議各方提出和解或調解建議。
第七條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平等原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自愿達成和解、調解協議。復議機構不得強迫各方當事人采取和解或調解方式,也不得強迫各方當事人接受調解結果。
(二)合法公正原則。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誠實信用原則。參加和解、調解的各方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和解、調解協議。
(四)和解、調解優先原則。屬于和解、調解范圍的案件,復議機構應當先行調解、鼓勵和解。
第八條 下列涉稅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選擇和解、調解的處理方式:
(一)涉及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賠償、補償爭議的;
(三)涉及稅務行政獎勵爭議的;
(四)涉及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涉及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瑕疵或不適當的;
(六)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
(七)涉及相關稅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適用稅法有困難或者爭議的;
(八)其他可以和解或調解的涉稅行政爭議事項。
第九條 在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活動中,爭議各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決定同意、不同意或終止和解、調解;
(二)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請求;
(三)要求調解人員回避;
(四)自愿達成和解、調解協議。
第十條 在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活動中,爭議各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聽從復議機構有關調解活動的安排;
(三)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第十一條 和解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提出和解意愿并達成和解;
(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向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三)復議機構決定是否準許和解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
(四)被申請人制作《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協議》。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協議》應當載明復議請求、案件基本情況、達成和解具體內容,并由爭議各方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 因和解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獲復議機構準許,復議機構應當繼續依法辦理復議案件。
第十三條 調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
(二)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三)提出調解方案;
(四)達成調解協議;
(五)制作調解筆錄,爭議各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或蓋章;
(六)制作《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
《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案件基本情況、調解具體內容、結果,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復議機關印章或稅務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十四條 復議機構在調解活動中應當結合不同案件,探索采用靈活多樣的調解方式,對重大、復雜、社會關注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其他有利于促使達成調解協議的組織和個人參加調解活動。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稅務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得以調解為由拖延辦理案件。
第十六條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應當在法定的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進行,和解、調解協議應當在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前合理期限內作出,在上述期限內無法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及時報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爭議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調解協議的,被申請人可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調解調解協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八條 復議機關在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過程中,對涉及申請人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九條 復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調解的資料與復議案件一并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