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運輸行業中,新的運輸設備前期油耗和維修等費用要低于后期,同時運輸設備價值不同,折舊部分對應的進項稅抵扣也有大的差距。經測算,運輸企業增值稅平均進項稅稅率達到15%~17%之間時,稅負平衡點在52.98%~47.56%之間。實行營業稅時,如果企業可實行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47.56%(企業最高抵扣稅率17%對應的平衡點),且設備價值屬于行業平均價值范圍,那么,實行“營改增”后企業稅負將高于3%。這種稅負增高的情況應為稅收政策變化的影響。實行營業稅期間,如果企業可實行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成本占收入比例超過47.56%,假設稅負平衡點達到52.98%(平均進項稅稅率低于15%),那么在收入不變,同樣的可抵扣成本前提下,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獲得較高的進項稅抵扣,從而有效提高經營效益。
可見,實行“營改增”后,企業經營方式的變化對企業效益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而企業經營方式的改變必然帶來相關產業結構的調整。
稅負增高是否意味著企業利潤下降?
判斷稅負高低對企業利潤的影響,不能簡單地用公式推算,需考慮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規模產生的良性影響。本次“營改增”屬于稅收制度的戰略調整,給市場帶來經營結構調整,其減稅效應,使第二、第三產業更加緊密地融合。應該看到,“營改增”給市場環境帶來了諸多良性改變,包括企業收入規模的增長、毛利的增加,效益的提高等。
為說明這一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假設:企業經營收入增加,而可抵扣固定成本并未隨收入增加而改變,那么企業總的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將下降。當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稅負平衡點時,雖然稅負上升,但利潤絕對值是增加的。例如,某運輸企業收入1100萬元,可抵扣成本523.16萬(其中折舊200萬,稅率為17%),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為47.56%(稅負平衡點)。經測算,稅負為3%,實現利潤243.84萬元。假設企業增加收入2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那么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例為40.24%。經測算,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52.81萬元,增值稅稅負為4.06%,高于原營業稅稅負,而利潤為424.03萬元,比稅負平衡點對應的利潤多180.19萬元。
可以看出,稅負增加,不一定導致企業效益的降低。“營改增”后,由于經營環境發生良性改變,經濟規模擴大,對稅負高低應該作綜合評判。
也正因為此,目前實行的超稅負退稅政策,應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行為等相關條件,不能簡單地按照“超”稅負計算退稅。
對那些可通過改變經營方式,擴大收入規模,提高毛利率,降低稅負的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適用超稅負退稅政策值得思考。而對普遍無法達到平均進項稅稅率所對應的稅負平衡點的企業,應考慮其設備法定折舊攤銷年限因素的影響。對法定年限內尚未攤銷完畢的企業,在攤銷時期內可給予退稅政策扶持。對實行“營改增”后折舊已按法定年限攤銷完畢的企業,由于“營改增”后毛利將明顯增加,如果給予超稅負退稅,實際上是將原不能抵扣的稅金予以退還。那么,是否應給予此類企業超稅負退稅也值得思考。
企業分拆忌盲目
“營改增”企業有小規模企業和一般納稅人企業兩種類型。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負低于營業稅稅負,“營改增”后,小規模企業在維持原經營規模前提下,效益將得到增加。
市場存在營業稅和增值稅兩種納稅鏈條。部分企業不能準備測算稅負平衡點或對增值稅原理不理解,于是只簡單從價格角度考慮,認為小規模納稅方式更具有優勢,因而盲目拆分企業。
通過稅負平衡公式,筆者按“營改增”后的三種稅率,計算了小規模企業與一般納稅人企業的稅負利潤平衡點。
交通運輸業: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為11%。實行增值稅后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對應的進項稅稅率(平均進項稅稅率)一般在11%~17%之間(考慮到部分聯運等情況)。經計算,稅負平衡點即實行增值稅后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在70.61%~48.16%之間。
部分現代服務業: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為6%,實行增值稅后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對應的進項稅率(平均進項稅稅率)一般在6%~17%之間(考慮到分包情況比較普遍)。經計算,稅負平衡點在48.54%~18.91%之間。
租賃服務業:小規模企業增值稅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為17%。該行業取得的進項基本來自有形動產的采購,所以實行增值稅后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對應的進項稅率(平均進項稅稅率)一般在15%~17%之間。經計算,稅負平衡點在87.07%~79.95%之間。
從上述測算可以看出,在實行“營改增”后,選擇怎樣的納稅方式,主要要看稅負平衡點。當企業的含稅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稅負平衡點時,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模式可提高企業利潤。例如運輸行業中,如果企業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占收入比例低于稅負平衡點48.16%時,選擇小規模納稅方式將取得更大的效益。
由于企業經營方式不同,企業取得平均進項稅稅率有所變化,稅負平衡點也會有所變化。稅負平衡點過高的企業,應選擇改變經營方式的方法,努力提高平均進項稅稅率,降低稅負平衡點,實現更高的利潤。在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占收入比例高于稅負平衡點時,實行一般納稅人方式更為有利。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分拆應仔細測算企業自身稅負平衡點,單純依靠價格因素判斷,選擇納稅方式是不科學的。
備 注:本文所述實行增值稅后取得抵扣發票的含稅成本,是當期進行損益攤銷的成本。由于數據采樣和分析方法有差異,計算稅負平衡點區間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