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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格認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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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各級國有糧食企業(包括國有控股糧食企業),以及經營軍隊用糧、救濟救災糧、水庫移民口糧(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銷售)的其他糧食企業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稅收優惠資格認定。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19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提供所在縣(市)國稅、財政和糧食部門下達的批準其從事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承擔政府儲備糧業務的企業,應提供《糧食承儲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糧收儲計劃文件及其復印件和相關證明、動用儲備糧正式批文原件及復印件和相關證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稅務登記信息,查看納稅人是否為國有企業; (2)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調取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通過以上審核,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認定通知書》返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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