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稅[2006]6號 2006-2-22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扣減定額標準問題。經研究,決定對《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暫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000元定額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政策問題。為進一步支持再就業工程,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就業再就業政策精神,決定對《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特困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在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后,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再就業稅收政策。
各級財稅部門要高度重視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定期通報政策執行情況,全面落實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