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涉及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與材料按以下原則進行劃分。
(一)設備: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由多種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科研、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成套裝置等。
設備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建筑設備和工藝設備;按是否定型生產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
1、建筑設備: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屬工程中電氣、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為房屋功能服務的設備。
2、工藝設備:為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服務的各類固定和移動設備。
3、標準設備: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產品標準進行批量生產并形成系列的設備。
4、非標準設備: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非批量生產的,一般要進行專門設計,由設備制造廠家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設備。
設備的范圍除包括設備本體外,一般還應包括:
1、隨設備購置的配件、備件等;
2、依附于設備或與設備成套的管、線、儀器儀表等;
3、附屬于設備本體并隨設備制造廠配套供貨的梯子、平臺、欄桿、防護罩等;
4、為設備檢驗、維修、保養、計量等要求隨設備供貨的專用設備、器具、儀器儀表等;
5、附屬于設備本體并隨設備訂貨的油類、化學藥品、填料等材料。
(二)材料: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對于難以統一確定組成范圍或成套范圍的設備,應以設備制造廠文件上列明的清單項目確定設備范圍。
三、納稅人應當按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項目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如實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營業額進行審核,對設備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界定。若仍難以界定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專業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專業工程的設備材料劃分的分類規定中列明其屬于設備的證明材料。
四、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開起施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蘇地稅發[2003]2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