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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但已確認的風險代理費收入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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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律師事務所與A公司于2008年2月簽定一項風險代理合同,規定如下:基本代理費10000元,達到企業減少風險支出100萬元后,企業支付100萬的20%作為律師事務所的風險代理費。后律師事務所認為已達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師事務所開具了20萬元其它服務發票送到企業,并于2009年1月進行了納稅申報,作為應收賬款處理。A公司一直未作任何賬務處理,但因案件情況發生了變化,2010年3月A公司告知律師事務所沒有達到減少風險的目的,解除代理,退回發票,不支付風險代理費20萬元。 請問: 1、律師事務所可否在以后的收入中抵扣已繳營業稅及附加? 2、當年已確認的20萬元的收入能否確認壞賬損失? 解答: 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扣除?! ∫虼耍蓭熓聞账_認的風險代理費收入因為并沒有實現,所以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扣除。 2、已確認的20萬元風險代理費收入已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作收入沖回處理,相應的應收賬款應予沖銷,不必作為壞賬損失進行處理。因為其對應的收入并沒有實現,不存在應收賬款,也就不存在應收賬款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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