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屋租賃合同簽的期限是10年,合同中前5年是每年3萬元租金,后5年根據市場物價水平的變化再確定租金,請問該類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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