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范圍經營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一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經營了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的業務(如銷售煤炭),是否可以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違反稅收法規?稅務人員是否有權根據自已判斷該企業超過經營范圍作為依據而不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
答:貴公司現因銷售《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以外貨物,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據此,判斷超出范圍經營可否開具發票的關鍵在于:業務是否真實,票貨是否一致,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從未明確規定過超越經營范圍發生的業務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有些地區,稅務機關曾規定過超出其經營范圍代開專用發票的情形。比如:《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暫行辦法》(湘稅發[1994]032號)第四條(四)規定:稅務所窗口開票人員如發現納稅人要求代開的貨物超出其經營范圍,或代開的銷售額與納稅人實際情況不符等疑點時,應及時與管理該企業的專管員聯系并向所長報告,通過核實批準后,方可代開專用發票。
因此,建議企業發生超出范圍經營開具發票此類情況,應先與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咨詢當地對超范圍經營開具發票是否有本地規定。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經營了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的業務,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票貨一致,而當地稅務部門也未規定超越范圍經營開具發票的行為為禁止,企業是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貴公司如發生規定中情形之一,稅務機關不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有依據的。在實際征收管理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做出的任何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而無權根據自已的判斷做出任何行政執法行為。
點評:單從稅法角度講,不存在超范圍經營問題,只要是增值稅應稅范圍,符合增值稅開票要求的都應該開增值稅發票,并納稅。但實務中遇有此類問題還是首先咨詢當地稅務機關,看當地稅務機關能否代開增值稅發票,如果經常發生此類業務建議盡快變更企業的營業執照,增加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