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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5]24號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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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全文失效]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5]24號 發文日期:1995-05-04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七批)的通知》(財法字[1999]57號)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為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新舊稅制轉換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在1995年內,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現行法規計算繳納增值稅后,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經審核批準,按已入庫增值稅稅額的70%返還企業。返還資金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法規,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發生欠稅的企業,必須先將稅款足額繳納入庫后才可辦理返還手續,否則不適用稅款返還的政策。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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