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從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各擴權試點縣(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局稽查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個人股東從農村信用社(不含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取得屬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紅利所得,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28日總局答疑——財稅字[1994]20號文件第四條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