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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稅函[2009]331號 安徽省地稅局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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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稅局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的函皖地稅函[2009]331號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關于實行個人出租房屋綜合征收稅率的請示》(合政[2009]37號),省政府已同意,并轉我局辦理,按照省政府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綜合征收率。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8%。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15%。 三、征收稅款實行分稅種按比例拆分匯繳入庫。咨詢內容:我想咨詢一下皖地稅函[2009]331號《關于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的函》,我在法規庫中沒有找到,是否是因為沒有及時更新?另外,這個是省地稅出的文件,是不是在省內所有市都實行這個政策?回復內容:此文是對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一個復函,不具有普遍性,沒錄入法規庫。對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目前僅在合肥市試點,在省內其他市不適用。答復部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 答復時間:2009-12-31 16:02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咨詢信箱的答復僅作為稅收法規學習的參考意見,不作為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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