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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130號 關于查處利用CPU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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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處利用CPU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2009-03-18 國稅函[2009]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公安部反映,近一時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機關連續偵辦數起利用計算機中央處理器(簡稱CPU)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且騙稅數額巨大。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結合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在近期對出口企業辦理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以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前利用CPU騙取出口退稅的基本手法和主要特點 從目前已掌握的情況看,不法分子(企業)利用CPU騙取出口退稅的基本手法:一是以實際內銷的CPU虛假報關出口。不法分子(企業)從進口代理商購進CPU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以不開票方式銷售給國內電腦配件零售商;同時,從境內收購淘汰的CPU或從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號的CPU,代替實際已經內銷的CPU,并以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為掩護,虛假報關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實施循環騙稅。不法分子(企業)利用海關開箱查驗比例低之機,將冒名頂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內、香港兩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該批貨物在香港更換包裝后,又通過深圳等地口岸以“夾帶”等方式走私入境,并藉此實施下一輪循環騙稅行為。三是通過“地下錢莊”虛構結匯假象。為虛構出口結匯假象,不法分子(企業)將國內銷售CPU的貨款匯攏至個人賬戶,并通過廣東、福建等地的“地下錢莊”匯入香港的關聯公司,再以“貨款”的名義將外匯轉入境內。最后,不法分子(企業)憑借表面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外匯收匯核銷單,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特點:一是作案手法隱蔽。整個騙稅過程“票、貨、款”嚴重分離,但從購貨、出口到結匯的所有環節看,全部單證均真實有效且手續齊備,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檢查中難以及時發現。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不法分子(企業)以出口企業(尤其是外貿公司)為“平臺”,與境內外走私犯罪團伙和“地下錢莊”相互勾結,犯罪鏈條復雜。 二、具體要求 (一)針對近一時期不法分子(企業)利用CPU肆意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各地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將出口企業2006年1月1日至今辦理的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作為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重點,制定具體檢查方案,對辦理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的企業進行認真梳理,選取重點,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檢查。在工作中,各地國家稅務局要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適時提請公安機關予以介入,一旦發現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嚴厲懲處不法分子。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福建、深圳、廈門、寧波、大連、青島等重點地區,在近期內要立即組織實施重點檢查,堅決遏制不法分子(企業)利用CPU實施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勢頭。 (二)在檢查過程中,各地國家稅務局要針對不法分子(企業)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主要特點,對以下情況予以重點檢查: 1.CPU經營企業稅負率明顯偏低的。 2. 企業報關出口CPU目的地為“香港”,特別是通過陸路運輸經深圳口岸報關出口至“香港”的。 3.出口企業經營CPU收入異常增長,與企業自身經營范圍、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4.貨物流動方式不合理。如出口企業一方面進口CPU,另一方面又將CPU返銷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CPU在國內市場有退貨或維修記錄的;或經核對出口企業的CPU出口數量與供貨企業提供的CPU數量,發現交貨數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貨方式不是由供貨企業直接發運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電腦城等交易場所交貨的。 5.資金運轉情況異常。為逃避稅務機關檢查,并為后續的虛假結匯聚攏資金,不法分子(企業)一般要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國內銷售CPU的貨款,不會記入企業正常的銷售收入,大額資金賬外異常流動的情況非常明顯。 具體檢查方案可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9號)相關內容。從上海、浙江等地已查辦的經驗看,查清“出口”CPU真實的“貨物流”情況,是實現案件突破的重要方面之一。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線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及時向稅務總局(稽查局)報告。對檢查工作開展中存在的問題,各地國家稅務局也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匯報。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工作情況,適時予以督辦、指導。 (四)對其他與CPU類似的體積小、價值高、出口退稅率較高的電子產品(如計算機硬盤),各地國家稅務局在開展稅務稽查工作中,也要加大其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檢查力度,防止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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