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函[2007]507號: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文件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2 |
|
根據《關于加強防偽稅控—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07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2006年底全國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以下簡稱一機多票系統)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據部分地區反映,目前一些屬于一機多票系統推行范圍的納稅人(不含商業零售,以下簡稱一機多票企業)仍然不通過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影響了增值稅“以票控稅”的效果。本通知針對這一情況,對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的若干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中與納稅人關系較為密切的規定有: 1、如企業存有非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稅務機關必須進行收繳。 2、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發售子系統向一機多票企業發售普通發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發售普通發票,也不得批準納稅人使用自印發票。 3、一機多票企業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件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4、一機多票企業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不包括出口貨物)和勞務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應通過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對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開具普通發票的一機多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偷稅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解讀:除國稅函[2007]507號文外,目前涉及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一機多票”系統管理的規定主要見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以下文件:《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34號)、《關于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管理,實施“一機多票”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35號)、《關于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6]78號)、《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公告)的通知》(國稅發[2006]79號)、《關于實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比對的通知》(國稅函[2006]971號)、《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關于防偽稅控主機共享企業推行一機多票系統的通知》(流便函[2006]129號)和《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等。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為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管理,全面監控一般納稅人銷售額,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將一般納稅人(不含商業零售,下同)開具的普通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廢舊物資發票等(此種開票方式簡稱“一機多票”)。“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統稱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實行統一印制,于2005年8月1日起陸續在全國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欄次、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一致,按發票聯次分為兩聯票和五聯票兩種,基本聯次為兩聯(記賬聯和發票聯)。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要,在基本聯次后添加了三聯的附加聯次,即五聯票。 凡納入“一機多票”系統(包括試運行)的一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國統一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對于一般納稅人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舊版普通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限期繳銷或退回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允許其暫緩納入“一機多票”系統,以避免庫存發票的浪費,但最遲不得超過2005年年底。 納稅人因推行一機多票系統而購置稅控IC卡、金稅卡以及計算機等設備的費用,可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的規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時可憑購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陡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廢舊物資”宇樣。納入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管理的回收企業不得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仍可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但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