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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6]212號 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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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6-11-20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6]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現就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并按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法規,在扣除上述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和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法規,上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可責成出租人,按稅法法規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稅款。 二、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屬于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日1日起執行,以前處理與本通知法規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法規執行。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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