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的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又對“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以及“積極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運用”等方面做出專門部署,要求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對守信主體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時,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為了落實上述關于實施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要求,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發布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1號公告),并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公布標準,我省根據總局文件要求對涉案金額進行了略微調整并擬定了《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的公告》,擬對社會公布達到我省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二、制發《公告》的意義
《公告》是我省國稅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部署,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加快稅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促進稅收法治建設,規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形成良好、誠信的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依法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制定相應的一系列懲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有效打擊各種嚴重稅收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者一路綠燈,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計7條,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標準、公布機關、公布渠道、公布內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
(一)公布標準。《公告》第一條規定,對于達到一定涉案金額的偷稅、逃稅、騙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普通發票等違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機關。《公告》第二條規定,達到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省國家稅務局公布。
(三)公布渠道。《公告》第二條規定,省國家稅務局通過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四)公布內容。《公告》第三條規定,公布的信息包括違法當事人的名稱(姓名)、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行政處理及處罰情況、實施檢查單位等。
(五)管理措施。《公告》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涉稅案件當事人采取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限制出境、任職限制等。同時,稅務機關還將把違法當事人有關信息向銀行、工商等部門通報,供融資授信、行政審批等參考使用,使違法當事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六)公布期限。《公告》第五條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