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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國稅函〔2010〕63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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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國稅函〔2010〕63號 2007-01-12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核對出口退稅電子傳輸系統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二、為了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數據的完整性,各省轄市局必須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業務的有關紙質審批流轉情況(申報年月、所屬年度、退補原因、退稅額等)逐戶通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外貿企業(或生產企業)退稅管理” —“特準退稅管理” —“退稅審批”—“領導審批”—“退還”或“免抵調庫”等流程進行數據錄入。三、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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