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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捐贈”、“贈送”辨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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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私法體系中。 依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有三種類型:一般贈與、公益事業捐贈、附義務贈與。 《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就屬于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的一個重要部分。公益事業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2、在稅法體系中。 捐贈(公益性捐贈)是企業所得稅中的稱呼,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企業所得稅法上的觀點來說,認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一切支出屬于不符合商業經營常規和不合理的事項,而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內限額扣除是一個優惠政策。 贈送(無償贈送)是流轉稅種(如增值稅和營業稅)中的稱呼,我們應該注意到新的營業稅條例和增值稅條例都將原來是“贈與”修改為“贈送”。在流轉稅法上的觀點來說,所有企業的流轉行為都是有償的商業經營事項,而對單獨贈送營業稅勞務只是一個特殊免征政策。 贈與(或者繼承)是個人所得稅(即財產稅)中的稱呼。在個人所得稅法上的觀點來說,認為個人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實質性所得才能給予征稅,而對個人贈與(或者繼承)行為,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范圍,暫不征(代扣)個人所得稅。3、根據以上總結分析: 在企業與公益事業單位之間的贈與行為是捐贈(公益性捐贈),不存在于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企業與自然人之間。 在自然人與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贈與行為是贈與(或者繼承)。 除以之外的贈與行為是有償贈送的商業經濟活動(即稅法不承認無償贈與行為)。股權贈與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征管困難的——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會消耗大量的行政資源,因為: 1、股權不屬于貨物和不動產,交易流動時有計稅價格。股權的價值是權益收益,權益計量比較困難。 2、同樣是國務院的規定:股權登記沒有要求提供納稅證明,但是房屋登記需要提供納稅證明,這樣對個人股東贈與股權,向受贈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比較困難,但是對于受贈不動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則比較方便。 3、贈與股權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的代繳代扣行為。即企業沒有沒有這個義務。贈與人也沒有所得,也沒有納稅義務。股權贈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所得法上目前沒有依據,因為個人所得稅法還沒有把個人列入關聯方中,如果是轉讓出讓是可以核定的——符合稅法規定公平交易的核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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