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納稅人在執行該文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資料 對照財稅〔2011〕137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企業,要主動與主管國稅機關聯系,了解該項稅收優惠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納稅人書面申請免稅報告,備案(審批類)免稅登記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在納稅申報前,應取得稅務機關認定的相關資料,方可申報免稅。 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企業2011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中,如果有期末留抵稅額,財務人員應根據年初“庫存商品”明細余額,并結合盤點表,對照財稅〔2011〕137號文件列舉的品種,確定有無蔬菜類金額。除2012年1月購進蔬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外(含運輸發票),還應將本期取得的可抵扣憑證,以及期初留抵稅額中,經比對無法劃分應稅和免稅貨物的進項稅,按規定方法計算進項稅轉出數。 案 例 某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當地農產品等土特產,包括蔬菜、水果兩類。2011年12月末增值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中含蔬菜、水果金額85000元。2012年1月,銷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銷售上述業務,共發生電費8000元、運輸費5000元,均取得符合規定的抵扣憑據,但無法在水果與蔬菜之間進行劃分。 分 析 期初留抵稅額中,因有蔬菜、水果進項稅85000元,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別屬于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貨物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2012年1月,計算期初留抵稅額中進項稅轉出數=85000×250000÷(250000+15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發生的電費和運輸費用可抵扣進項稅額=8000×17%+5000×7%=1710(元),也應按上述公式計算其進項稅轉出數。 本月發生進項稅轉出數=1710×250000÷400000=1068.75(元)。 上述進項稅額轉出合計數=53125+1068.75=54193.75(元)。 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54193.7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4193.75。 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劃分 實務中,財務人員應與銷售部門溝通,讓業務人員知曉在向財務部門報送銷售月(日)報表時,區分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企業在未享受優惠政策前,將銷售蔬菜、水果收入,設置“主營業務收入——農產品銷售收入”科目核算,按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文件出臺后,企業獲準銷售蔬菜,免征增值稅,應增設“主營業務收入——蔬菜類銷售收入”科目,以反映這部分免稅收入。 關于免稅收入是否計提銷項稅額的問題,有的財務人員認為,發生免稅貨物銷售收入,也應計提銷項稅,再將這部分銷項稅結轉至“營業外收入”科目,以體現政府補助。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因為按《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資產,包括取得的財政撥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還的稅款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范圍,如直接減征、免征等稅額。 因此,企業發生銷售免稅貨物收入時,無須計提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