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抽查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全省開展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抽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時間及對象
(一)抽查時間:7月16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對象:2015年6月30日前已經報送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信息的個體工商戶、報送并公示2014年年度報告信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抽查比例:按照不少于已報送年度報告總數3%的比例抽取。
二、抽查內容
報送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信息,報送并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信息。年報信息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選擇不向社會公示的信息,也應當作為抽查內容。
三、抽查檢查方式
(一)隨機抽取抽查名單。省局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抽查名單,并將抽查名單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確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以實地核查為主。根據誰登記、誰檢查的原則,采取實地核查為主,與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相結合等不同方式進行。各地也可探索創新檢查方式方法,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不斷提高抽查效能。
四、抽查結果的處理
(一)檢查結束后,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將檢查結果按照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并記載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名下。
(二)經檢查發現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報送或報送并公示的年報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三)檢查中發現其他違法線索的,應依法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有關問題的把握
(一)抽查中,通過實地核查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或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不存在該業戶,或經向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應當認定該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2015年6月30日24點前未年報的個體工商戶一律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補報年報后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該年報信息進行檢查。
六、有關要求
(一)要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年報抽查列入當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嚴密組織實施。
(二)要嚴格執法行為。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三)要加強檢查指導。省局將組成督查組,對各地的抽查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各地也要確定一名局領導統一調度協調各方力量,抓好工作落實。
(四)要加大宣傳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媒體,特別是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擴大年報抽查工作的社會知悉度和影響力。
(五)要按時報送總結。抽查工作結束后,各地要認真總結年報抽查工作經驗,做好年報抽查情況匯總工作,于11月10日前將抽查工作總結及抽查工作情況統計表上報省局。
吉林省工商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抽查工作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2013年個體工商戶年報
2014年個體工商戶年報
2014年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
抽查戶數
抽查結果
正常
年報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不予配合情節嚴重
注銷等其他情況
抽查發現的其他違法線索,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立案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