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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國稅函[2011]24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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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浙國稅函[2011]24號 2011.1.31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62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一、關于中石油分支機構申報納稅問題中石油在浙江省的二級分支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但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稅款由中石油總部匯總繳納;二級分支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浙江油田分公司)應按年度應納稅額的6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不進行納稅申報,由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統一匯總申報。對控股、承包經營并單獨核算的加油站等,應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二、關于中石化分支機構申報納稅問題中石化在浙江省的二級分支機構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應按年度應納稅額的6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不進行納稅申報,由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統一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控股、承包經營且單獨核算的加油站等,應作為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三、關于中石油、中石化子公司申報納稅問題中石油、中石化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子公司下設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該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申報預繳。四、關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機構資產損失審批問題[本條失效]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資產損失,由各建賬級分支機構報送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五、關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機構購買專用設備抵扣稅額問題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如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在總部進行抵免。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如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登記,并在就地預繳的稅款中進行抵免,不足部分在總部進行抵免。六、關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機構增減變動報備問題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有發生新增的,在其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非法人營業執照以及由上級機構(市分公司或省公司,下同)出具并由上級機構主管國稅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性質屬于全資或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有效證明。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全省所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匯總表以及新增、注銷分支機構變動情況匯總表,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單位性質、經營地址等。七、各級主管國稅機關應對轄區內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核查,如發現有屬于控股、承包或其他合作經營方式的分支機構,應逐級報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國家稅務局取消其匯總納稅資格。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名單分別見附件1和附件2。 附件1: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名單< rar 文件 >2: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屬的全資、租入經營且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名單< rar 文件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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