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有關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現將我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地稅局公布所轄地稅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地稅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稅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四)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發票,虛開稅款數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五)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六)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在全市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各區地稅局、市局各直屬(派出)單位暫不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有關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由上級地稅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做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地稅機關在查結后3日內,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統向公布機關報送。各區地稅局、市局各直屬(派出)單位符合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報市地稅局稽查局并經市局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公布或上報。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告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前,按《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上報重大稅收違法企業有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閩地稅稽查函[2012]22號)確定的重大稅收違法企業信息報送途徑報送。
四、本公告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五、本公告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