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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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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0月1日起,稅務機關將對不動產和建筑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管理辦法。項目管理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加強統一發票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以不動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為管理對象,對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申報的信息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項目管理辦法基于"營業稅在勞務發生地納稅"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對建設項目申報繳納稅款進行實時監控。進行根據文件規定項目管理辦法和發票使用辦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鮮明特點: 1、明確依照不動產和建筑業項目為管理對象。稅務機關將不動產和建筑業項目進行專項登記,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開具不動產銷售和建筑業發票,加強建設項目營業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管理,在不動產銷售及建筑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及時進行清算,結清稅款并出具清算報告。根據規定,納稅人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定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后及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發生變化或者項目完工注銷時,在30日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登記。 2、根據納稅人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自開票納稅人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并繳納稅款;代開票納稅人必須要在繳納稅款后,才能夠向不動產所在地或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為其代開發票。 3、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體制。各地稅務機關應積極與規劃、建設部門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及時了解已批準立項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敦促和監督納稅人及時上門進行項目登記,納入項目登記管理系統。 4、統一發票和管理軟件,加強信息傳輸與比對。實行新的管理辦法后,銷售不動產發票、建筑業發票的樣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件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研究開發、統一部署實施。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件按照管理權限,對信息進行清分、比對、分析,并將比對結果不相符的情況及時作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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