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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劃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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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為適應特殊行業或企業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適當放寬了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锻ㄖ芬幎ǎ鹤?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合法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對于企業尤其是企業集團的廣告費超標問題,可以通過利用各分公司不同的廣告費支出狀況進行合理的避稅操作。出于對企業整體品牌形象的宣傳,當總公司或者某分公司的廣告費用已經超出了扣除比例的限制時,可以加大其他未超標公司的廣告宣傳力度,這同樣起到了品牌宣傳的作用,而且不會使過多的宣傳費無法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另外,對于這些特殊行業來說,雖然扣除比例有所擴大,但是一般仍很難滿足企業的廣告需求,針對這種情況,企業可以單獨注冊一家廣告公司,或是與一家廣告公司簽訂長期合作協議,以優惠的價格進行廣告宣傳,從而減少廣告支出,然后再以其他形式對廣告公司予以回報。 從廣告費用的扣除計算方法中,我們對贊助費用的扣除問題也可以進行避稅操作。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贊助費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這些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那么,對于這種贊助支出,企業可以通過轉變為廣告支出在廣告費沒有超標的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畢竟企業贊助的目的也多是為了宣傳自身的形象,只要在贊助時進行一下媒體的宣傳,這筆贊助支出就可以轉變為廣告支出了。 業務宣傳費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質的業務宣傳費用,包括廣告性質的禮品支出等?!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必然使超標的廣告費用無法在稅前扣除,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為本期沒有發生業務宣傳費,納稅人為了將更多的廣告費在稅前扣除而故意將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擠入業務宣傳費并申報扣除,則屬于偷稅行為,不屬于避稅的范疇,要受到稅務機關的查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納稅人在進行廣告宣傳以及相應的稅務處理時,一定要注意這些規定,以免因對規定的不了解而使本來能夠扣除的費用無法列入扣除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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