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舉辦會議,聘請境內行業專家指導工作,按培訓次數支付費用,并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以專家簽字的單據入賬。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的義務?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該專家不屬于境外個人的,你單位不是其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無需代扣代營業稅。若為境外個人,你單位應代扣代繳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該行業專家應向你單位開具發票。你單位未取得發票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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