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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方稅務局廣西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廣西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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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方稅務局廣西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廣西地方稅務局廣西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2010.9.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八條的規定,現對建筑安裝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區內建筑安裝企業到外市、縣(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應在外出施工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二、稅務機關收到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管證》的書面材料后,應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一項目一證"的原則開具《外管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開具《外管證》并告知其理由。 三、持有《外管證》的建筑安裝企業,應在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前,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外管證》、中標通知書、甲乙雙方簽訂的項目施工合同或協議、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予以查驗登記,依法實施稅收征收管理活動。 四、持《外管證》來我區施工的區外建筑安裝企業,應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 五、持《外管證》的區內建筑安裝企業,到區內其他市、縣(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應在開具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發票時,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凡未持有《外管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區內其他市、縣(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一律就地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5%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區外建筑安裝企業的分支機構以總機構名義來我區施工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未提供總機構出具證明其屬于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按照其實際經營收入的2.5%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第一條第(一)項第3目規定同時作廢。 九、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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