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8]1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在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所在地分享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入庫。
二、實行本辦法后,相應取消原省與各市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增量返還結算。對財政部匯總清繳后按核定的系數調整分配給我省的收入部分作為省級收入。
三、對涉及中央下劃企業所得稅省與各市增量返還結算的,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實際繳庫情況進行調整。
四、省內跨市縣經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省級固定收入除外)一并參照本辦法執行。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由省財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間進行分配。地方分享部分按現行體制分別入庫。
五、根據財政體制,我省企業所得稅科目設置不直接使用04款,而是分別設置22、2 3、24和29款。因此,相應在各款分別新增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42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43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和相關目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