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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 滬國稅流[2009]8號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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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 近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下發《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國稅流[2009]8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范。 文件規定,對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原標準的(商業企業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工業企業年銷售額超過100萬)小規模納稅人仍應按國稅函[2006]710號(依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該文已經廢止)文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文件認為,按照對于迫切、主動申請認定的納稅人予以優先安排的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即刻按新標準受理一般納稅人申請。 為了更好地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和培訓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情況編制了《認定工作計劃表》,由各分局分月填報安裝培訓稅控計劃數,并根據納稅人申請情況和分企業填報認定時間。對認定戶數超過安裝培訓稅控計劃數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處確認。 文件提醒納稅人,2009年未,市局將抽取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名單,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自2010年1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發文文號:滬國稅流[2009]8號 發文時間:2009-1-22 實施時間:2009-1-22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對相關工作具體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稅函[2008]1079號文第一款的規定,對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原標準的(商業企業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工業企業年銷售額超過100萬)小規模納稅人仍應按國稅函[2006]710號(依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該文已經廢止)文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按照對于迫切、主動申請認定的納稅人予以優先安排的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即刻按新標準受理一般納稅人申請。 三、為了更好地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和培訓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情況編制了《認定工作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請各分局分月填報安裝培訓稅控計劃數,并根據納稅人申請情況和分企業填報認定時間。該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分局征管部門,由征管部門核實后,按現行處理辦法通知納稅人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和參加培訓;一份報市局流轉稅處和征管處。對認定戶數超過安裝培訓稅控計劃數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處確認。 四、在認定工作結束前,《計劃表》需按月報送,對2009年2月底前需要認定企業名單,請于1月24日前上報,以后每月26日前上報次月認定名單。 五、2009年未,市局將抽取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名單,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自2010年1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市局將通過上海財稅網站對上述事項發布通告,稅務機關內部信息通過市局FTP網絡(PUBLIC2005/流轉稅處/一般納稅人認定)進行傳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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