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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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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2011.10.14現將《湖南省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特此公告。 湖南省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的范圍和對象第二條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一)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二)被國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因業務量小、開票較少不需要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的。第三條 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件前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第四條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限期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在取得稅務登記證件前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第五條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第三章 窗口代開普通發票需要提供的資料第六條 代開申請人應填寫《×××國家稅務局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說明申請代開發票事項、單價、金額,收款方的生產經營地址或居住地址,以及不能自行開具發票的原因。第七條 代開申請人應提供合法身份證件,須出示原件,第一次代開須提供復印件存檔。如屬個人在外縣(市)經營并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時,還應提供相關經營或居住證明。如為單位申請代開時應提供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的身份證。第八條 代開申請人應提供購銷、勞務合同或付款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接受勞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加蓋了公章的書面確認證明。對代開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小額申請代開發票,可不需提供此類證明。第九條 對屬于下列情形的,代開申請人還應按要求提供其他資料:(一)對企業或個人,讓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房屋等不動產除外)代開發票的,應另提供購入該固定資產的原始發票復印件,屬于單位的還應提供已提折舊或其他已使用過的證明材料。(二)申請免稅農產品代開發票的,應另提供村級委員會證明。單筆代開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還需提供供貨方《土地承包(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村委會證明應注明其農業產品養殖或種植土地(場所)的面積、屬于自有或租賃,各類養殖、種植的產品名稱及其產值,加蓋公章并注明填開人姓名。(三)申請代開苗木產品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還需出示相關建設項目的綠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四)對屬于藥品、醫療器械、煙、種子、化肥等國家實行專營的貨物原則上不得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確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代開發票范圍和對象,應出示專營許可證等各類證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復印件。第四章 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的審核管理第十條 屬于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由辦稅廳或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第十一條 對收款方名稱為單位的,由辦稅廳或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第十二條 其他單筆代開金額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窗口代開人員進行審核。第十三條 其他單筆代開金額50000元(含)以上的,由辦稅廳或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第五章 代開崗位設置及工作要求第十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設立發票代開崗位、稅款征收崗位和代開復核崗位。發票代開崗位和稅款征收崗位必須分崗作業、相互制約;代開復核崗位對窗口開票與征稅操作的記錄進行審核監督。第十五條 發票代開崗位接到代開發票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本崗位審核無誤后,按流程內部傳遞交下一環節審核,再傳遞給稅款征收崗位。(一)審核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的納稅人,如不屬于本稅務機關管理范圍內則不得代開,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二)審核是否屬于普通發票代開范圍和對象,如不屬于普通發票代開范圍和對象,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三)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無誤,如存在問題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第十六條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審核后的代開發票申請表,復核《申請表》上所列稅種的征收率和稅額,征收稅款,并將資料傳遞給發票代開崗位。第十七條 代開發票崗位按要求填開稅收完稅憑證和發票后,在發票上加蓋統一規定的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并將稅票號碼填入《申請表》的“稅票號碼”欄,將發票號碼填入《申請表》的“代開普通發票號碼”欄及完稅憑證的“備注欄”。第十八條 代開發票時填寫有誤的,發票代開崗位應及時作廢,重新開具。第十九條 代開發票后發生退票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無需重新開票的,發票代開崗位應作廢發票,報經辦稅服務廳(室)負責人審批,通過收入核算部門報送《錯帳更正申請審批表》,確認申報繳款錯誤形成多繳稅金,開具收入退還書退還已繳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二)需要重新開票的,發票代開崗位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第二十條 代開發票崗位人員必須按發票開具的時間順序打印《發票代開日報表》,按月將代開發票的存根聯和證明材料進行裝訂。裝訂內容及順序是《代開發票月統計表》、《代開發票日報表》、《申請表》、完稅證及發票存根聯、身份證明復印件(第一次代開)、購貨證明(合同)及其他證明材料。第二十一條 代開復核崗位應當按日或周對已代開的發票、已征稅款等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及時將代開發票資料移交檔案室管理。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局征管部門應定期對代開發票以及代開發票復核情況進行抽查,縣(市、區)局監察、征管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按一定比例對代開發票的真實性及征稅情況進行下戶抽查核實,并防范是否存在其他稅收風險(如逃避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正常業戶代開收入不申報以少繳稅、同一申請人多次以臨時經營名義代開)。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局及各縣市區局征管部門對省局下發的窗口代開發票疑點要及時進行調查落實,并按時向省局進行反饋。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局及各縣市區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本辦法要求,對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的審核管理流程、代開崗位設置及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第二十五條 代開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對代開申請人故意刁難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發票,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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