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屬于車船稅法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江蘇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法和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稅目范圍、稅額幅度內調整本省車輛的具體稅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交通車船、校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前款所稱公共交通車船,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運營資格;
(二)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時間、票價運營;
(三)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具有社會公益性。
本條第一款所稱校車,按照國務院《校車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車船登記、檢驗等部門或者機構代征車船稅,也可以在上述部門或者機構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車船稅收事宜。
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具體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收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船稅的,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以車船的登記地為納稅地點。
委托代征車船稅的,以受委托的部門或者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具體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納稅人應當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
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交強險之前。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以及受委托代征車船稅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上月代收或者代征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義務人應當同時報送明細的稅款和滯納金扣繳報告以及省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船稅征收管理的領導,協調解決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應稅車船的相關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建立車船稅涉稅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車船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辦理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協助把關等方式,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在船舶監管過程中,加強對船舶車船稅繳納情況的查驗,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江蘇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計稅單位年稅額
標準備 注
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0升(含)以下的每輛12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
4.0升以上的3600元
商用車客車中型48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至20人,包括電車
大型540元核定載客人數20人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整備質量每噸6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30元
其他車輛專用作業車60元不包括拖拉機、拖拉機運輸機組
輪式專用機械車60元
摩托車每輛60元
船舶機動船舶凈噸位不超過200噸的每噸3元拖船、非機動駁船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凈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4元
凈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5元
凈噸位超過10000噸的6元
游艇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每米600元
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900元
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1300元
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2000元
輔助動力帆艇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