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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境外轉讓境內企業股權受讓股權企業承擔源泉扣繳義務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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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業咨詢,非居民企業境外轉讓所持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如何納稅以及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有何法律責任?本文就此問題舉例分析如下。 例:中國境內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A(英國企業)將甲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內B公司及境外C公司(法國企業),均在境外完成交易,A股東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是否承擔A股東源泉扣繳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對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確定原則作出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由此可見,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制度,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結合該例,A股東轉讓境內甲企業的股權,被轉讓的股權為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雖然轉讓地點在境外,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通常所說的預提所得稅。同時應以支付其所得,即購買方境內B公司及境外法國C公司為扣繳義務人,而不是以被轉讓股權的甲企業為扣繳義務人。 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即轉讓地點在境外,涉及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的確定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因此,購買方境內B公司的納稅地點在其機構所在地。而對于境外的法國C公司,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因其無法履行扣繳義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由轉讓方英國A企業到被轉讓股權的甲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動自行申報納稅,而不再采取扣繳義務人的方式。 這一規定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也有體現。即“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由此引出了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如例中的A、C)且在境外交易時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如例中的甲)的法律責任問題。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處理規定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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