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近日購買一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認證。但是,這批貨物出現了質量問題,已全部退回,所以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沒有申報。請問能否開紅字發票沖回?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因此當月發生銷貨退回的,銷售方可直接收回發票聯、抵扣聯予以作廢。
鑒于問題所述情形,當月認證未申報抵扣,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能開具紅字發票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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