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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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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通知 保稅區各企業: 為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天津市國稅局相關文件要求,現就有關匯算清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納稅人的范圍凡企業所得稅在我局申報,在2010年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時間要求 (一)匯算清繳申報日期為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申報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31日。 (三)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備案報告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31日。 (四)申報多繳稅款退稅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 (五)申報同期資料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5月31日以上截止日期遇節假日相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三、匯算清繳具體申報程序 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應首先到其所屬管理所(第二、第三稅務所)將匯算清繳全部資料交由主管稅收管理員進行申報前的審核,主管稅收管理員審核確認簽字后方可進行申報,申報方式以網上申報為主。 四、申報資料 (一)、查賬征收納稅人: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上述報表需全部錄入浩天申報系統,審核通過后全部打印出來(包括空白報表)一式兩份,逐個報表按照要求簽字并加蓋公章。 4、年度審計報告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5、優惠審批、備案及資產損失事項相關資料(附事項文字說明); 6、《按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細表》; 7、《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由總機構報送,包括總機構《分配表》和所屬分支機構《分配表》);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8、季度已預繳所得稅的企業須提供繳款書原件進行核對; 9、零申報企業需提供收入、成本、費用支出情況解釋說明; 10、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 (二)核定征收納稅人: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暫使用預繳申報表B類); 2、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五、出具中介機構報告的范圍: (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事項: 1、2010年度會計報告虧損的內資企業,附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匯算清繳涉稅鑒證報告; 2、享受殘疾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附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涉稅鑒證報告; 3、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附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涉稅鑒證報告。對于匯算清繳等涉稅事項,企業可自行選擇委托具有資質并在我局已經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 (二)出具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事項: 1、外商投資企業; 2、上市公司; 3、2010年度申請享受高新技術、軟件、動漫等稅收優惠企業。 (三)其他根據實際需要出具中介機構報告的事項。 六、法律責任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主要規定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于匯算清繳期后稅務機關檢查出的查補稅款,應由稅務機關追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征收滯納金,屬于偷稅的要對其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下是相關情況附件,請參照執行。 附件: 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解釋 二、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變動 三、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變動表樣 四、《優惠政策明細表》 五、《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報告》 六、《2010年度匯算清繳輔導表》 七、《彌補虧損臺帳》 八、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備案 九、資產損失審批 十、總分支機構分配 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變動說明 一、增加附表9二級附表,將附表內各二級項目下再增設一個三級子項,項目名稱為“不征稅收入涉及資產的折舊和攤銷情況”,用于統計企業用不征稅收入購買資產的折舊和攤銷。二、對附表三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稅收金額”填列進行提示,提示內容如下:若納稅人為軟件業企業(在稅務局登記的行業類型也必須是軟件業),則此數據無限制;若納稅人享受先進技術服務型企業優惠政策(已在稅務局備案),則此數據不應大于本表“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8%;其他納稅人此數據不應大于本表“工資薪金支出”的“稅收金額”*2.5%。同時,對上述提示內容在接收端進行強制校驗,其中:納稅人為軟件業企業的標志是系統中登記的行業代碼為“6200”的;納稅人為享受先進技術服務型企業優惠政策的標志是系統反饋的減免原因代碼為“751”。三、對附表八中“稅收規定的扣除率”的填列規則進行修改,該行數據只能為15%、30%,同時做如下提示:若納稅人為醫藥制造業、化妝品制造業以及飲料制造業(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比率為30%;其他納稅人為15%。同時,對上述提示內容在接收端進行強制校驗,其中:納稅人為醫藥制造業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代碼為“2700”,納稅人為化妝品制造業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明細代碼為“2672”,納稅人為飲料制造業(不含酒精飲料制造)的標志為系統中行業明細代碼在“1531”與“1540”之間。四、在附表一(1)中增加三級子項“不征稅收入”的四級子項,分別為第26項“財政撥款”,第27項“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28項“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第29項“財政性資金”。在附表一(1)中增加附列資料項目第33項“1.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以及第34項“2.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五、對附表三中“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收金額對一般企業存在如下校驗關系:“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收金額=Min(本表“業務招待費支出”的賬載金額*60%,(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0.5%),此校驗置于客戶端為強制性校驗。六、對附表八中本年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存在如下校驗關系:一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附表一(1)第1行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附表一(1)第33行的“房地產企業本年預售收入”-附表一(1)第34行的“房地產企業以前年度已按預計毛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年結轉銷售的預售收入”,此校驗置于客戶端為強制性校驗;金融企業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保持原校驗關系。七、增加《本年度已稅前扣除的應收(預付)賬款財產損失明細表》做為附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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