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10號 2014-6-6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4%。
(三)對符合市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的界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仍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1號)規定執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
特此公告。
相關附件: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的解讀 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的調控作用,根據2010年4月《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的要求,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明確規定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同時規定了各地的最低預征率及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為此,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先后在2010年、2011、2012年和2013年分別發布了公告,明確廣州市銷售普通住宅和寫字樓(辦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別墅、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等類型房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公告是對上述政策的延續。
二、按不同房地產類型分類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稅;以及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因此,結合我市房管部門將商品房劃分為住宅、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的情況,我局根據不同住宅類增值水平將住宅進一步劃分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類劃分為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有何變化?
本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無變化。
四、對于“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是什么?
10號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我局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2007]48號)和《關于印發<廣州市限價商品住宅銷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2008]1號)有關規定,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屬于保障性住房,在銷售時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五、房地產類型分類和政策有效期
此次公告,房地產類型的分類標準和分類界定保持不變。同時,政策有效期仍為一年,即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