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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辦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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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六、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的辦法,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退稅: (一)抵減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增值稅(按欠稅發生時間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減后有余額的,據以計算應退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不得超過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 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上年同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上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三)在“應退稅額”內抵減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繳的增值稅,抵減后有余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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