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外購一項無形資產,合同中約定銷售方提供人員給企業提供培訓(不培訓則無法使用該無形資產),培訓人員的住宿費由企業承擔。培訓人員的住宿費是否可以計入該項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因此,銷售方企業應當將培訓人員的住宿費與其他費用一并開具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后可正常確認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