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納稅人批發、零售農產品的扣除標準核定采取備案制。批發、零售農產品的分類按照《批發、零售的農產品分類表》(見附件1)中“農產品類別”的“小類”執行,試點納稅人應在試行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的首次增值稅納稅申報之后的當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除標準備案手續,報送如下資料:
(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相關資料。
試點納稅人批發、零售農產品不核算農產品損耗的,其扣除標準應核定為“零”;核算農產品損耗的,應按照實際損耗核定其扣除標準。
三、對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的以下產品實行全市統一的扣除標準。
(一)蜂產品(見附件3)。
(二)釀造產品和相關產品(見附件4)。
(三)屠宰及肉類加工產品和相關產品(見附件5)。
試點納稅人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區別不同產品的類型和所耗用外購農產品的種類,依全市統一的扣除標準中所適用的產品類型標準,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蜂產品、釀造產品、屠宰及肉類加工產品的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其扣除標準的,相關資料的報送及審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2〕1167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試點納稅人應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對一次性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有困難的,可以選擇在2015年6月30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平均分期轉出。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應對試點納稅人進項稅轉出情況進行統計和監控。
六、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按照《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五條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稅額”欄。
七、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在豆制品行業試行農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4年第11號)附件《全市統一的豆制品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的有關項目進行如下增補和廢止:
(一)增補產品類型為“平湯葉濕皮”“平湯葉半干皮”和“平湯葉干皮”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見附件6)。
(二)廢止產品類型為“黃豆醬(由大豆、標粉制造)”和“干黃醬”的全市統一扣除標準。
八、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及各區、縣(地區)財政局要做好對試點納稅人的政策宣傳、輔導,以及新舊政策的銜接,認真組織試點各項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向北京國稅局和北京財政局報告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rar文件
1.批發、零售的農產品分類表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備案登記表
3.全市統一的蜂產品扣除標準表
4.全市統一的釀造產品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
5.全市統一的屠宰、肉類加工類產品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
6.增補的豆制品全市統一扣除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