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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國家稅務總局49、50號公告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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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審計署發布第34號公告《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結果》,提及“國家稅務總局個別司2009年至2010年,以非正式公文司便函的形式,批準企業對超過認證期限的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17.29億元予以抵扣。”在此背景下,為保證納稅人權利公平、合法,在9月份連續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49號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50號公告),以證明國稅總局對審計署反饋問題的重視和相關措施。但逾期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抵扣的規定來源于國辦發[2000]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該文件屬于部門規章,所以在49號公告中特別提及“經國務院批準”后,方才廢除了該文件第三的規定,為50號公告的出臺奠定了基礎。50號公告的主要內容有:一、適用范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納稅人類型:僅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因不存在進項稅抵扣的問題,因此不適用。2、業務:真實交易,虛假交易不適用。3、原因:客觀而非主觀原因,且客觀原因限于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六種情況。4、時間:限定為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扣稅憑證。二、現行逾期時間規定在國稅函[2009]617號《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扣稅憑證,執行以下規定,之前開具的按原規定執行: 扣稅憑證類型 認證或稽核比對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 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實行 “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 “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但文件中并未提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逾期抵扣如何解決的問題,個人理解應包括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類中。三、辦理程序納稅人按照50公告附件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準備相關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通知省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在此規定中強調了“國家稅務總局”是最后一個環節,且是“通知”而非“公告”的形式完成確認工作。四、客觀原因及需要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 序號 客觀原因 證據 來源 需要的情況說明、證明 1 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內部 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 2 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 外部 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 3 因郵寄丟失、誤遞 外部 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4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 外部 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5 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 外部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6 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 外部 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 7 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 內部 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 8 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 外部 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 9 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 內部 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10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條款 從上表可以看出,除第5條外,所有證據都應由納稅人提供,納稅人提供的證據,有內部的證據,也有從外部取得的證據。五、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包括: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3、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六、事后監督和處罰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罰。 七、文件執行的時間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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