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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發[2011]16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自治區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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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自治區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新地稅發[2011]160號 2011.7.18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八條“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現就我區建筑企業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自治區建筑企業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憑其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不在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一律回其總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本通知下發前,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已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款,先抵頂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款,年度匯算時尚未抵頂完的稅款再按規定辦理退稅。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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