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全區個體工商戶(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不含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納稅單位和個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至20000元/月/收入。
核定征收計算率仍保持原政策,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征收率為1.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率為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