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其取得的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和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以轉讓人為納稅人,以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四條 自然人股東或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完成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扣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價款支付時間先于工商股權變更登記的,以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間的次月十五日內為申報納稅期限。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原件,留存復印件(加蓋鮮章):
(一)轉讓股權的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件;
(二)《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和轉讓方原股東出資證明書;
(三)本次股權轉讓付款憑證;
(四)股權轉讓股東會議決議;
(五)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股權交易基準日或與股權轉讓合同簽定日最接近月份企業《財務報表》;
(六)如需評估的,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七)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五條 自然人股東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當在變更稅務登記時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報告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個人股東的變動情況。
第六條 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所得額*20%為應納所得稅額。
股權轉讓所得額為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應由轉讓方承擔的稅費后的余額。
第七條 自然人股權轉讓收入是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實際收入,包括收取的現金,實物等非貨幣資產及其他權益等。
第八條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辦法列舉的方法核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交易價格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股權轉讓收益率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6.企業的土地等資產的賬面價值明顯低于重置價格,致使企業所有者權益價值偏低的;
7.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最近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由政府或行政部門下達文件或規定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直接限制或影響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資產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其資產交易價格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九條 對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
2.對于自然人股權持有期間企業所得稅均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可經中介機構對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股權交易基準日或與股權轉讓合同簽定日最接近月份的凈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確定企業的凈資產額,按照股權比例確定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收入,即股權轉讓收入=企業所有者權益×股權比例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對于自然人股權持有期間企業所得稅進行過核定征收的企業,納稅人應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按以下一種方法核定交易價格:
(一)應當由中介機構按本文第九條方法進行評估,確定企業的凈資產額。
(二)按以下公式計算核定。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購入成本+〔∑(股權取得當期至股權轉讓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交企業所得稅-應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潤分配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比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應稅所得率
或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十一條 股權轉讓收入中包括其他權益和實物等非貨幣資產對價支付的,其取得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主管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市場價格的,可參照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二條 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向企業實際繳付的出資金額,即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約定向企業實際繳付的出資金額。包括企業股東在初始投資、增資擴股時實際投入企業的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增資擴股新介入投資者出資額投入的大于約定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的部分的金額、債轉股過程中債權人實際交換對價大于“實收資本”、“股本”而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
股東轉讓其以受讓股權方式從其他股東處購入的股權,股權計稅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應由受讓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前次轉讓交易價格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以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的交易價格為股權計稅成本。
對企業以未分配利潤派發紅股以及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等形式增資,應填寫《報告表》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除以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外,其他形式的轉增資本金額在計入股東的股權成本時須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以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增資擴股新介入投資者其股本計稅成本為其出資額,其他投資者轉增股本計稅成本為零。
第十三條 對自然人未能提供投資入股的原值憑據,或者未能完整、準確提供購買該項股權的原值憑據,可按購入股權時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注冊資金的賬面價值計算相應的計稅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持有其股權的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也應進行清算。
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按股權份額比例分得的剩余資產,超過股權計稅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
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資產的價格按照可變現價格確定。可變現價格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被清算企業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了評估核定工作的,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依《稅務事項通知書》上的核定價格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七條 本公告所指的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資產評估機構。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出資人轉讓出資額可參照本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解讀國稅函[2009]285號: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 (朱冬)
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闞鳳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的學習體會 (張偉、王駿)
總局2101年第27號公告實際操作問題分析(肖宏偉)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討論 (haihan肖宏偉)
附件: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