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9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可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主管國稅機關應輔導上述試點納稅人于2013年8月1日前填寫并報送《納稅人減免(退)稅申請審批(備案)表》,同時附列由地稅部門出具的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相關文書和稅收優惠申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主管國稅機關對試點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區分備案類優惠和審批類優惠,確認試點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類型和期限后,進行優惠資格認定,逐戶送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試點納稅人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未在規定期限報送上述資料的試點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的審批流程,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減免(退)稅進行操作(綜合征管系統升級前可先進行紙質資料審批,升級后,在系統內完成減免(退)稅審批流程)。
三、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試點納稅人,凡符合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由納稅人按減免(退)稅審批規定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準。
特此公告。
附件:
1、納稅人減免(退)稅申請審批(備案)表及填表說明
2、增值稅稅收優惠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