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政策出補充規定:季銷售額不超6萬元也享免稅待遇。9月21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獲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且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含)6萬元的特定納稅人,可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超過6萬元則全額計稅。
該規定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于已核定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特定納稅人,才能將3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合計1期,未超過6萬元的可免稅。
據烏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對此前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和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補充規定。這里所說的“不超過”,指包含本數2萬元及以下,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稅。
此項免稅政策的適用對象限定于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統稱特定納稅人)。特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并分別適用通知的免稅規定,而不應將當月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但未分別核算的,則將被依法核定銷售額、營業額,并可能因此喪失免稅優惠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銷售額應為不含稅收入;營業稅差額征收的,為扣除前的營業額。銷售額和營業額均包括免稅項目收入、自開和代開發票金額。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并對免稅申報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所稱納稅期限“季度”,按我國法定會計期間即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如1月-3月、10月-12月各為1個季度,而不能任意將連續3個月組合為1個季度。以1個月為納稅期的,仍應按公歷月度分月計算,而不能“參照”該項規定,將數月或全年12個月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平均計算。
現行稅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按月或季度核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烏市目前企業納稅人普遍按月申報,而對個體戶普遍采用按季度申報的形式。不過國內一些省市近年來已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按月改為按季度納稅。
附 閱—— 從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以及未達到起征點的個人,提供的廣告服務均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項政策所說廣告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不含稅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廣告發布費。 |